为了更好地为读者提供服务,实行人性化管理,图书馆修订完善了《图书馆图书丢失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1月22日正式实施。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 原则
1、首先按照丢失的原图书购买,图书加工费一律不再收取。
2、如果丢失的原图书无法购买,读者可以按照图书馆提供的近1—2年的图书目录,购买类别、内容、价格相近的图书(教材类、考试类除外)。图书加工费一律不再收取。
二 办法
1、对读者所购买的图书按照制定的格式登记造册。
2、读者所赔图书达到20册,由读者服务部送交资源建设部,由资源建设部及时加工入库,供读者借阅。
3、丢失图书赔偿工作由部主任具体负责。在401读者服务部办公室统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