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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图书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10-26作者:暂无浏览次数:

       为了保护各类文献资源的知识产权,保障广大合法用户的正当权益,维护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声誉,图书馆希望校内单位和个人了解、重视并自觉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特制定本规定:
    一、图书馆是为我校读者提供文献资料的信息服务机构,以建立内容丰富、获取方便的信息环境,满足学校教学和科研的信息需求为主要任务。
    二、图书馆向用户提供的信息资源主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正式购置的和自建的各类文献资料,如:图书、期刊、学位论文、报纸、数据库以及其它印刷型和电子网络型的信息资源。
    三、图书馆尊重任何个人、团体或机构所享有的著作权,在信息服务中注意保护信息产品的知识产权、注意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四、图书馆重视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整体利益,依据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精神,深入开展信息服务。
    五、图书馆的电子资源仅提供给本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使用;禁止将账号和密码告诉校外人员;未经出版商或代理商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设代理服务器,将本校购买的数据库或其他电子资源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
    六、图书馆对于在其网站上发布的所有自建的或与他人共同开发的信息内容和服务拥有全部知识产权;未经正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仿造或镜像网站内容。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无论是电子版或非电子版,无论全部或部分,均构成侵权。图书馆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读者出于学习目的,对馆藏图书、期刊、学位论文等文献进行复制时,单册文献复制量不应超过单册篇幅的三分之一。图书馆不支持超过此数量的文献复制活动。严禁利用任何下载工具或其它非正常手段连续、集中、批量地下载数据,以免被数据库商作为超出正常阅读、浏览速度的滥用行为对我校采取制裁措施。
    八、图书馆不支持对计算机磁盘和光盘的复制活动。
    九、图书馆文献提供服务中的复制活动遵循与第七条相同的规定。
    十、馆藏文献数字化产品的服务以不违反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尚未完全解决版权问题的信息产品的服务,在利用地点、利用时间、利用数量和利用方式上加以必要限制。
    十一、不得利用工具软件进行批量下载,更不得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牟取商业利益。对违规行为将进行彻底追查和严肃处理;对违规者将停止使用学校电子资源的权利,将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由违规行为引起的法律纠纷和一切后果由违规者负责。